(二)抓紧制定与修改能源专门法律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这些经验以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2005年12月27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的《关于当前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国务院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能源立法工作。
中国经济的快速企稳回升和国内煤价的高位维稳诱使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的煤炭贸易商纷纷将出口目标瞄准中国。今年以来,由于煤炭企业与重点电力企业就重点电煤合同迟迟未能达成一致,再加上国际煤炭市场需求疲软,国际煤价低位调整等因素影响,煤炭进口量大幅增加。
河北省完成煤炭进口1066.8万吨,占全国煤炭进口总量的11.0%,位居第二。来自俄罗斯的煤炭进口量同比增加946万吨,占今年煤炭进口增量的15.5%。来自越南、印尼、朝鲜、蒙古等传统煤炭出口国的煤炭进口数量继续保持增长势头,来自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的煤炭进口量增长则更为迅速。二、关于未来煤炭进口的几点判断(一)随着世界经济逐步回升,国际市场煤炭需求将明显增加,我国煤炭进口数量或将有所下降,但是预计仍然处于较高水平。(四)煤炭进口数量的回落将促使一部分煤炭采购重新转向国内市场,国际煤价的震荡上行也将给国内煤价提供一定上涨空间。
与此同时,9月份动力煤进口量再度回升至425.6万吨。但是,由于包括日本、韩国在内的整个亚洲地区均是出口导向型经济,其经济恢复程度还依赖于世界整体经济的复苏。还存在诸多规制的空白。
对一些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一个国家的能源战略要在能源法的框架内集中体现,其载体就是能源规划。能源管理部门过多,或者各部门之间职能相互交叉,不利于能源的管理。4.关于建立能源市场制度。
因此,需要确立能源战略和规划的法律地位,以充分发挥能源法在实施能源战略与能源规划中的作用。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节能政府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
从总体上看,制定能源法有助于解决如下重大问题:一是明确我国能源发展的总体战略,确立能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思想、方针、目标和措施。上个世纪后二十年,我国以能源消费总量翻一番支撑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七是规范能源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能源工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6]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能源安全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能源法律法规执行效果较好的国家一般都有明确、统一的能源主管部门,并且职责清晰。当前特别要体现我国积极参与控制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这些立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即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对能源企业进行管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能源投资体制的市场性变革和能源企业经营模式转变的需要。
(2)建议加大处罚力度。能源法应体现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能源产业的基本规律。
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接连发生。2006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达到22.1亿吨标准煤,是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
(一)高度重视制定能源法能源法是一部规范能源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性法律。例如,通过明晰资源产权,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节约资源的积极性,因此,加快物权法的制定与节约能源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三是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十五以来,特别是近三年来,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能源领域多年积累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暴露,能源供给状况对经济社会发展已构成严重制约。应通过能源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促进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发达国家在保障能源法律可操作性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措施:一是明确执法主体。富煤、少气、贫油的能源结构在短期内难以改变。
核电装机容量稳步发展,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开发得到重视,燃料乙醇商业化应用已在各地展开,煤制油产业化示范工程开始实施。当今世界各国能源法的设计基本都是围绕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三大目标展开,因为离开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生态环境,就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基本理念,违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
(1)建议增加法律责任条款。四是建立能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效率的法律规范,有效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形成能源资源节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
能源市场逐步发育,企业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不断增强,企业自主经营、市场合理竞争、政府宏观调控的能源体制正在形成。二是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例如,欧盟委员会和各国政府通过建立和实施能效评估体系,每年对节能结果进行监测,提出改进措施,比较各国在能效绩效方面的进展,并评估改进的潜力,在提高能效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二是能源资源相对短缺。
人均拥有量较低资源勘探相对滞后,能源资源分布很不平衡影响了能源产业协调发展。10.关于建立能效评估体系。
[5]节能工作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替代能源等技术的开发相对滞后,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等技术的应用还不够广泛。
我国在起草能源法的同时,要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法等法律,并在起草过程中注意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三是及时制定配套法规。
本次节能法的修订,应当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和设备能源效率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健全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等提出要求。节能咨询、设计、认证等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能源法律只是直接规范能源领域相关行为的法律,其必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有效衔接,形成合理、协调的法律合力,才会富有效力。能源立法应加强能源信息统计制度的建立,实行强制数据报告制度,发挥国家信息系统和中介机构在能源信息统计中的作用。
3.能源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领域的能源专门法至今缺位。
澳大利亚从2003年起,在新南威尔士州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方案,目前,该国正计划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该方案。能源问题及其解决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面对的问题,开放的能源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必须通过开放的思路来解决。
四是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据测算,2005年,政府机构能源消费量达8700多万吨标准煤,约占全国终端能源消费量的6.7%,而且,其增长速度高于全国能源消费量的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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